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微信
| 手机端| 政务邮箱| 无障碍浏览|
任你博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延续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30 17:1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打印】

粤交〔2018〕1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延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广东省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延续工作方案》业经2018年8月1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做好辖内省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延续工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9月27日


广东省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延续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省经营期届满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延续(以下简称“续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的有关内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工作范围

  经营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本省籍省际和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以下简称省际班线、市际班线或客运班线),均纳入本次续期工作范围。

  本次续期工作涉及的客运标志牌包括市际直达班车标志牌、市际普通班车标志牌、省际直达班车标志牌、省际普通班车标志牌。

  (二)工作时间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工作内容

  纳入本次续期范围的省际、市际班线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出续期申请,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同)对其经营条件及相关班线在本经营期(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下同)内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续期条件的班线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经营期延续6年,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不符合续期条件的班线在经营期限届满后予以注销许可证件。

  二、续期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班线,企业提出续期申请的,予以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1.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许可条件。

  2.企业取得经营许可后,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的。

  3.无本方案规定的不予续期情形的。

  (二)存在下列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续期:

  1.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续期申请的。

  2.企业不具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三)符合下列可予注销、撤销、吊销或终止经营许可情形的,不予续期:

  1.存在以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1)本经营期内企业因相关班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

  (2)企业存在变相挂靠经营情况的;

  (3)本经营期内班线车辆未实施接驳运输且违反凌晨2时-5时营运客车禁行规定,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累计通报6次以上的(经企业申诉予以撤销的不计入);

  (4)在本经营期内所有使用过同一班线客运标志牌的车辆,累计发生2宗及以上一次死亡1-2人且负主要责任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一次死亡3-9人且负主要责任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一次死亡10人以上且负同等责任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5)本经营期内所有使用过同一班线客运标志牌的客车出现严重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通报,或者出现严重危及行车安全情况被省交通运输厅通报的。

  (6)实际运行线路里程超过800公里的班线申请续期时仍使用卧铺车运营,或未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实施接驳运输的。

  2.企业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

  3.本经营期内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或诚信评价等级不满足“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条件的,对该企业10%以上到期的班线不予续期;“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及以上为A级的”,对该企业30%及以上到期的班线不予续期;不予续期的班线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4.本经营期内车辆存在卫星定位装置长期不在线或故意损坏车载终端、屏蔽传输信号逃避监管或篡改道路运输车辆监控数据逃避监管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县级以上交通执法部门处罚2次以上或被省交通运输厅(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通报的。

  5.提出续期申请时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6个月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续期的。

  (四)不予续期情形的认定

  1.企业是否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查询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称“省运政系统”)企业自有营运客车数、车辆类型等级、座位数、班线类别等数据进行认定。

  2.(1)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和车辆,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情况,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2)班线经营存在变相挂靠情形的,由各地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变相挂靠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交运〔2018〕695号)要求认定。

  (3)违反凌晨2时-5时营运客车禁行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公布的通报数据进行认定,同一事件重复通报的,认定为1次。

  (4)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事故数据、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的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数据,结合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公布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的事故数据进行认定。

  相关班线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在申请续期时提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提交或逾期提交责任认定书的,按照全责事故处理;对公安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的,按同责处理。

  (5)严重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况,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公布的省级通报文件和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通报文件进行认定,省、市在同一月同时通报的认定为1次,在同一月多次超速被通报的认定为1次。

  (6)实际运行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省际、市际班线仍使用车龄超过8年的卧铺车运营,或未实施接驳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运政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认定。班线实际运行里程与省运政系统数据不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实际运行线路电子地图等材料,经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修改系统数据。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

  (1)截至提出续期申请时,省运政系统内班线的车牌号信息为空超过180天且未按规定办理报停手续的(由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根据省运政系统数据核查认定并公布)。

  (2)企业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班线进站结算单据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认定)。

  (3)省际班线起点站、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1家以上核查确认相关班线未履行报停手续连续180天以上未进站经营的;市际班线起讫站、起讫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1家以上核查确认相关班线未履行报停手续连续180天以上未进站经营的。

  4.本经营期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或诚信评价结果,以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

  5.卫星定位装置长期不在线或故意损坏车载终端、屏蔽传输信号逃避监管或篡改道路运输车辆监控数据逃避监管行为被省交通运输厅通报的情况,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公布的通报数据和查询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数据认定。

  6.营运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6个月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查询省运政系统车辆年审数据进行认定。

  三、工作流程

  (一)准备

  2018年10月20日前,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相关班线标志牌信息及其在本经营期的经营情况。有关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辖内相关企业上网查询确认。相关企业对公布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信息公布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应说明材料。信息公布单位确认公布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修正。

  1.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在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网址:http://dlys.gdcd.gov.cn/)班线续期工作专栏公布以下信息:

  (1)纳入本次续期范围的班线标志牌列表(10月1日前公布)。

  (2)车牌号信息为空超过180天的班线标志牌列表。

  (3)全省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结果。

  (4)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与应急管理平台中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信息,包含涉事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事故车辆牌号、对应的标志牌号及责任认定等信息。

  (5)因严重超速、超载行驶或出现严重危及行车安全情况被省交通运输厅通报的车辆及其标志牌信息。

  (6)因卫星定位装置长期不在线或故意损坏车载终端、屏蔽传输信号逃避监管或篡改道路运输车辆监控数据逃避监管被省交通运输厅通报的车辆及其标志牌信息。

  (7)违反凌晨2时-5时营运客车禁行规定被省交通运输厅通报的车辆及其标志牌信息。

  2.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以下信息:

  (1)经核查认定为存在变相挂靠经营的车辆及其标志牌信息。

  (2)辖内道路客运死亡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包含涉事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事故车辆牌号、对应的标志牌号及责任认定等信息。

  (3)辖内因严重超速、超载行驶或出现严重危及行车安全情况被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车辆及对应标志牌信息。

  (4)辖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且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和车辆信息。

  (二)申请

  2018年10月31日前,企业通过省道路运政管理系统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运政系统”)提交续期申请业务流程,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扫描录入相关材料,提交续期业务流程。要求扫描录入的材料包括: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或包车)经营申请表。

  3.班线续期的,企业提交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的进站协议书或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经营该班线或包车的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6.拟用于经营该班线或包车的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7.相关班线在本经营期内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的,提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8.相关班线车辆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在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所记载的起点站、终点站的进站结算单,结算单时间间隔不超过180天。

  9.相关车辆的购车发票、购车资金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自购承诺书。

  (三)核查与认定经营情况

  1.企业申请省际班线续期的,续期流程发送至起点站,对其进站经营情况及提供的进站结算单据真实性进行确认;企业申请市际班线续期的,续期流程发送至起点站、终点站及终点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单位分别对其进站经营情况和提供的进站结算单据真实性进行确认;各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确认进站情况,将续期流程提交至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相关班线是否存在不符合续期条件的情形进行认定,对存在相关情形的予以说明,将续期流程提交至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班线续期工作专栏中公布的信息和本单位公布的有关信息,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认定结论进行核验,以及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认定,加具是否同意续期的意见,提交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不同意续期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依据。

  (四)审核与公示

  1.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对续期申请材料及相关事实认定结论进行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是否同意续期的意见。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班线续期申请材料及有关认定结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2.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于2018年11月30日前在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班线续期工作专栏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按公示要求向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提出申诉,广州、深圳企业分别向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提出申诉的应附相应说明材料,申诉书未加盖企业公章的视为无效。

  3.对公示无异议的班线,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于2018年12月10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对收到申诉的,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或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核实相关情况并提出办理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

  (五)公布

  1.省交通运输厅于2018年12月15日前在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公布全省班线续期结果,并以正式文件通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对同意续期的省际、市际班线,省交通运输厅将根据续期结果下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并与班线经营企业统一签订《广东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附件1),并要求企业提交经营承诺书。

  (六)核发客运标志牌

  省交通运输厅向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新的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空白许可证明。各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续期结果,收回相关企业原客运标志牌并核发新牌及打印新的许可证明,同时做好牌证回收和发放登记。

  四、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行业管理

  (一)严控800公里以上班线运力

  运行线路里程超过800公里的班线不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实施接驳的,企业可申请按照2:1的比例调整为市际包车(经营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运行线路里程超过800公里的班线仍使用卧铺客车的,企业可申请按照2:1的比例调整为市际包车(经营期至2023年12月31日),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坐席车辆投入;也可申请将经营期暂时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或该卧铺车辆行驶证首次登记日期8年后的时间(择两者最晚期限),在延长经营期内完成车辆更新的,可继续申请续期。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运行线路里程800公里以内的客运班线申请途经线路变更,线路里程不得超过800公里。

  (二)推进道路客运线路自主增减运力

  1.有意向在所经营的市际客运线路实施自主增减运力的企业,可通过与相关企业进行合并或成立线路公司,在整合该线路80%以上现有运力且该市际班线现有标志牌数不低于10块的前提下,向线路起讫点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自主增减班线运力的申请材料,并附具体的经营方案。

  2.相关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核评估,认定具备自主增减运力条件且不存在影响行业稳定风险的申请,须联合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推进市际班车车型多样化

  鼓励企业投入7座以上客运车辆或新能源车辆运营自有市际班线,拟投入车辆车型须纳入交通运输部客运车辆车型目录。相关车辆变更手续须按照《广东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道路客运许可事项变更办理流程》(粤交运〔2016〕571号)办理,使用7-15座车辆的,其班车类别、途经线路、起讫站(场)的变更间隔缩短至90天。

  (四)推进道路运输“门到门”服务

  1.放开客运班车落客点限制。允许市际客运班车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旅客提供就近下车服务。

  2.规范招呼站和上客点设置。班线企业可根据旅客出行需要,向起点地所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在客运需求集中、具有相应条件的公交停靠站或其它场所设置招呼站或上客点的建议。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客运站(场)布局,遵循客流聚集、交通便利、客运站周边不设点、依线设点、站点共享等原则自行制定招呼站或上客点的设置条件,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应予以同意设置。

  (五)规范客运班车配客点管理

  1.企业申请续期的同时,应同时录入班线配客点(含配客站、招呼站和上客点)信息。各地在核发新的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时需标明配客点信息。班车售票时应提前向旅客公布线路途经地、配客点及运行时间等重要信息。

  2.配客点的设置单位应加强配客点的秩序管理,进站配客的

  班车不得超出停车位范围外停车候客,每辆班车在招呼站和上客点停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分钟,且只能通过互联网实施线上售票,不得现场组织售票。

  3.配客点的设置单位应负责配客点的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应核查进点配客班车当日安全例检情况,二是车辆配客时,乘客、行李需用安检设备进行100%安检,三是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客运班车实名制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通知》(粤交〔2017〕6号)的要求落实乘客实名制管理规定。

  4.配客点设置单位应主动做好配客点的信息公开工作。进点配客车辆信息须提前向乘客公布,并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六)规范外省入粤客运班车进站管理

  各地要组织辖内客运站(场)对外省籍客运班车进站情况开展全面摸查和清理工作,落实班车IC卡进站管理。客运站(场)应将2018年1月1日以来正常进站经营的外省籍客运班车信息(含客运标志牌号及车牌号)录入省运政系统,并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018年10月15日起,全省客运站(场)严禁为不能提供有效行政许可证明的外省籍客运班车办理进站手续,相关互联网平台亦不得为其组织售票。

  (七)规范短途市际客运公交化班线管理

  1.市际班线符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市际公交化客运班线运营的管理规范》规定的市际客运公交化班线条件的,应向当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为市际公交化班线,经批准后由当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定线路编码。

  2.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批准的市际公交化班线,符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市际公交化客运班线运营的管理规范》规定条件的,应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定线路编码,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应责令班线在1个月内作相应整改。

  五、其他事项

  (一)为保障续期工作顺利开展,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本次班线续期工作,并将负责人员名单于9月30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二)未获续期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其相关车辆、人员、固定资产等由企业自行处理。

  (三)经营期在2019年1月1日后到期的客运班线,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条件和程序开展续期工作。

  (四)本方案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