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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8-12-03 00: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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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广州、珠海、汕头、惠州港口(务)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省航运集团:

  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政策引导、依法推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原则,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评价管理,强化结果运用,鼓励引导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夯实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增强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领域分类、等级设置;评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评价机构管理以及评价工作运行,均遵循《评价管理办法》进行。

  二、职责分工

  (一)省交通运输厅

  1.指导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三级评价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2.指导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3.协调跨省、跨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宣贯培训,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负责推进本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宣传动员、日常监督管理、突击检查和结果运用,核查处理投诉举报,督促企业整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

  2.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三级评价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宣贯培训,规范辖区和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

  (三)管理维护单位的确定及其工作职责

  1.省级管理维护单位由省交通运输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第三方机构需满足《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2.管理维护单位具体承担管理系统的管理、维护与数据分析、评价机构备案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依据评审员、评价机构信用扣分细则,负责对评审员、评价机构发生的违规违纪和违反承诺等失信行为,进行记录;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管辖范围内评价机构、评审员3年内违规行为和信用等级汇总情况;评审员发生信用扣分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告知评审员登记的机构,受理企业对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的不正当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评价机构的备案及其工作范围

  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相关工作应统一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开展。二、三级评价机构,遵循《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通过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2.省厅备案的二级评价机构按专业类别可承担全省申请二、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三级评价机构按专业类别可承担备案地区申请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3.省厅备案二级评价机构在地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达标三级评价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告知。

  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

  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水平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指导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评价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切实增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原已获得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要督促企业按时参加年度核查和换证评价,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要鼓励引导企业开展自建自评,指导企业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进行初次评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员工素质稳步提高,设施装备水平和管理能力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显著提高。

  (二)严格评价管理

  评价机构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受理、实施、发证和跟踪监督的主体,对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准确负责。评价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评审员技能培训,按时参加年度继续教育,严格评价纪律,规范评价程序,督促评审员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等规定,开展初次评价、换证评价和年度核查,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质量。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评价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的监管检查。

  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的告知后,应指派所属行业管理机构人员到场进行监督;对已经取得评价等级证明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应督促评价机构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核查,不满足原等级要求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

  (四)从严查处投诉举报

  省交通运输厅接受实名投诉举报,并责令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评价机构和评审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等级证明的企业,责成其评价机构依规撤销等级证明,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评价工作公正、规范、有序开展。投诉举报电话:020-83807562。

  (五)做好评价机构备案工作

  1.省内需新增二级评价机构的单位,应按满足《评价管理办法》附录A的备案条件向省厅备案。

  2.标准化管理系统内已有二级评价机构、需要新增或调整专业类别的单位,应按《评价管理办法》附录A中满足自有评审员及高级职称人数的条件向省厅备案。

  3.省内新增三级评价机构或标准化管理系统内已有三级评价机构、需要新增或调整专业类别的单位,应参照省内三级评价机构的备案条件进行备案。

  (六)做好评审员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

  1.新报评审员应通过部管理系统进行在线报名,审核通过后,参加在线测试考核。

  2.现有评审员需要专业调整或新增第三专业的,需参加部管理系统统一在线测试考核。

  3.评审员应按年度开展继续教育学习,每12个月周期内均应通过部管理系统进行继续教育在线测试考核。通过测试的,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未通过测试的,暂停参加评价活动,直至通过继续教育测试。

  (七)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和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实施分类指导、差异化监管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被撤销等级证明的企业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

  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客运、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年度核查情况作为企业经营资质和行政许可、招投标的重要考量指标。

  4.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年度核查情况作为企业年度信用评价考评、招投标的重要考量指标。

  (八)加强信息互通

  1.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情况,及时通报评价机构和管理维护单位。

  2.企业要向评价机构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年度自评报告、换证评价材料和责任事故等情况。

  3.评价机构要全程跟踪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对企业开展现场评价时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突出问题应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上级行业管理机构报告。

  4.管理维护单位应通过管理系统,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管辖范围内二、三级评价机构,以及评价机构所颁发等级证明的企业及其近5年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行业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宣传动员、督促引导、监督管理和结果运用等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评价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和评价机构、评审员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对下级管理部门及辖区企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应向行业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

  (三)做好工作衔接

  1.评价指标。在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发布前,继续使用原二、三级达标考评指标。

  2.评审员。省级管理维护单位在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对我省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信息向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的数据迁移,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的考评员自动进入评审员名录,今后按《评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评价机构。

  (1)原省二、三级考评机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应在2018年12月30日前通过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登记备案,今后按照《评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省级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指导、协助原省二、三级考评机构的数据迁移和登记备案工作。

  (2)原省二、三级考评机构资质证书已过期且需继续登记为评价机构的,需按照《评价管理办法》的备案程序重新登记备案。

  (3)外地评价机构在广东省内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时,应书面向省厅报备,同时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告知内容包括:评价机构、评审员、评价对象基本信息和评审安排等。

  (4)等级证明。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自发文之日起在1年内通过年度核查或换证评价后,换发为评价机构颁发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已完成现场考评未核发达标证书的,由评价机构颁发等级证明。

  (5)管理系统。统一使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遇到问题,请及时咨询管理系统开发单位(电话:18611186595、010-59231541),交通运输部管理维护单位(电话:010-59629349),广东标准化建设咨询群QQ群:

  327861496)、登录认证U盘使用支持(010-5713-2832400-700-1900)。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原《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交安〔2013〕193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