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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头市外砂新溪两镇供水管网改造(首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7-03 17:16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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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0〕11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头市外砂新溪两镇供水管网改造(首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汕头市外砂新溪两镇供水管网改造(首期)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汕头市外砂新溪两镇供水管网改造(首期)工程分为B线、L线,拟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分别从下埔桥闸下游约170米处、金津大桥上游约25米处穿越新津河。工程所处河段水深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且远离规划的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同意工程管道选址方案。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基本同意《汕头市外砂新溪两镇供水管网改造(首期)工程B线给水管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汕头市外砂新溪两镇供水管网改造(首期)工程L线给水管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Ⅳ级,选用500吨级货船(67.5米×10.8米×1.6米,55米×10.8米×1.7米,45.0米×10.8米×1.7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B线、L线管道穿越处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为-0.85米、-0.8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埋置深度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B线、L线管道穿越航道处的最高管顶高程要求,即分别不高于-7.56米、-12.58米。设计采用DN800钢管(B线为2条、L线为1条),B线、L线管道均埋置于河床内,出入土点均位于岸上,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的实际管顶高程分别不高于-9.49米(水平长度302米,最小埋深7.7米)、-14.34米(水平长度99米,最小埋深9.0米),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管道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等建筑物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和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7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航道事务中心,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头市外砂新溪两镇供水管网改造(首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