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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亚湾跨海公用管廊(二期)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0-10-14 18:14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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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0〕24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亚湾跨海公用管廊(二期)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惠州大亚湾石化公用管廊有限公司: 

  关于大亚湾跨海公用管廊(二期)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大亚湾跨海公用管廊(二期)项目位于惠州大亚湾经济局技术开发区,拟采用桥梁形式跨越淡澳河出海口,桥址上距惠大铁路淡澳河大桥约1千米。工程处于淡澳河汇入大亚湾段,且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18°,不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要求。综合考虑桥梁选址相关因素,在采取适当加大通航孔跨径等措施的前提下,设计提出的桥梁选址方案可行。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基本同意《大亚湾跨海公用管廊(二期)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桥梁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选用1000吨级货船(85.0米×10.8米×2.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港澳线货船(49.9米×15.6米×2.8米)等作为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桥位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2.46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49米。

  (三)通航净高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新建桥梁通航净高应不小于14米的结论。设计方案提出拟建桥梁实际通航净高为15米,满足通航要求。(四)通航净宽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桥梁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通航净宽应不小于138米的结论。设计方案提出拟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160米,左右承台顶面高程均为-2.56米,实际通航净宽140米,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为确保桥梁自身以及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桥涵标等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管线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0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航道事务中心,东江航道事务中心,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亚湾跨海公用管廊(二期)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