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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水运市场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3-31 17:1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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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各市港航(务、口)管理局:

2008年以来,我省水运行业深受国际金融危机、内外需求萎缩的影响,部分企业深陷经营困境,行业经营业绩严重下滑,部分船舶出现停航或半停航状态,各地主管部门与企业、船东一起采取积极措施,共度时艰,在促进行业复苏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近期的调研和市场监测发现,一些企业和船东缺乏长远考虑,对行业健康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关注不足,对船舶运行的安全管理也有所放松;一些投资者乘市场低迷,船舶市价较低的机会盲目投资现象明显增加;市场无序竞争态势有所抬头,资源无序投放情况增加;一些主管部门审批把关和市场监管不严。根据我省水运市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水运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下称2号令),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行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一)对企业筹建、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申请,要严格审查企业自有并经营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海务和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使其达到2号令的最低要求。企业自有但非自行经营的船舶、光租船舶应按2号令规定不计入自有运力。同时对企业新增委托经营船舶应继续严格执行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水运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水函〔20071869号)。专职管理人员、自有运力不符合2号令规定要求的企业不予增加委托经营船舶、不予增加光租经营船舶、不予变更企业经营范围和船舶航线范围。

(二)对新筹建企业、新增运力,应严格考察其申请经营范围、经营内容的市场容量、市场可行性和企业管理水平。对于企业管理能力不足或市场呈现饱和状态或运力总量已经过剩,原则上应缓期审批或不予审批。根据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对开山采石和采挖河沙进一步收紧的政策以及当前市场的状况,从通知之日起,原则上对新增沙石船采取抑制措施,抑制措施期为一年。

(三)向省外光租船舶经营的,企业应先办理运力新增登记,并说明需要光租的船舶类型及经营航线、经营内容。省内具有的船舶,应尽量在省内光租,以避免省内停航船舶过多,影响水上安全。

二、必须着力加强对水运企业的动态监管,促进企业健康营运和安全生产。对企业和主要船舶的现场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企业和船东进行整改。对于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促进企业和船东依法营运,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大行政检查的密度和力度。加强对省内无船舶营运证或营运证过期的船舶营运,外省籍船舶跨线经营、超越许可范围经营,以及未经允许长期滞留在我省市场经营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二)加强对相关企业租船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租用非法营运船舶和超越许可范围营运船舶进行经营的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交通 水运 市场 管理 通知

抄送:珠海市水运处,湛江港务管理局水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