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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 2017-12-13 14:47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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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解读

 

 

近日,我厅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粤交〔2017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81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各级主管部门、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相关造价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现就文件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如下解读。

一、制订背景

2001年以来,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现了全过程的造价管理,对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提高公路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打造节约型行业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69,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7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6 111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提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按照《暂行办法》,结合当前进行的行政事业体制改革精神,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在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理念和我省推行公路建设现代工程管理的要求,实现我省公路建设管理简化行政管理层级,有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因此,制定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非常重要,也很有必要。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五章三十三条,对照《暂行办法》增加第十一条造价文件管理、第十五条监理单位职责、第十六条造价咨询单位职责等内容,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细化。

(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一条增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府令2014年第205号)作为制定细则的依据之一。第二条增加大修工程也适用于本细则,主要考虑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较早,大修工程不断增加,且投资额较大,建设管理应与新改建工程类似。第四条明确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第二章造价依据,共5条。第五条明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制定省级的补充性造价依据,并建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第六条细化编制我省补充性定额标准的要求和条件,保证补充性定额标准的制定科学、规范。

第七、八条明确省级造价依据制定的责任主体和各相关单位参与编制的要求。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实施细则》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省级造价依据过程中,需要公路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等单位提供翔实的数据资料,并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强调造价文件编制软件满足相关要求,并提出造价数据之间的兼容性。由于参与我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较多,编制软件也各种各样,从规范行业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出发,有必要对编制软件提出基本的要求,并确保造价数据在不同阶段、不同造价管理单位的相互兼容,提高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共15条。确定建设各阶段造价的关键流程、控制方法、要求和机构权责。第十一条造价文件管理,明确公路工程建设各阶段对应的造价文件和管理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对项目投资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审查审批,履行行政许可监管程序,造价文件属于各阶段对应许可审批内容的主要内容之一,需要按行业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明确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增加第四款全过程造价文件档案管理要求,强调过程造价文件的管理。

第十三至十六条分别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中的职责提出要求。本章增加第十六条造价咨询单位责任内容,因在我省实践中,造价咨询单位会按照不同阶段,受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咨询服务,所以很有必要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规范。

第十八至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分别对公路建设项目工可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和竣工决算阶段对应造价文件编制依据和管理提出要求。第二十条增加第五款工程量清单文件满足省对造价管理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细化对工程量清单和中标的备案要求,并明确备案部门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明确设计变更中勘察设计单位的职责和要求。第二十三条,增加造价管理台账编制应符合省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对造价费用的调整,强调对调整概算的审查批复。第二十五条,增加将工程竣工决算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以加强对造价全过程的最终闭合,形成对公路建设项目造价对比和行政决策的后评估。

(四)监督管理,共6条。第二十六条,增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造价全过程管理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造价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第二十八条信用管理,与《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造价信息的共享,细化省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供造价信息的要求。

第三十条动态管理、第三十一条惩处机制,与《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保持一致。

(五)附则,共2条。明确可参照约定和解释、实施时间等。

三、关于《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

(一)加强《实施细则》的宣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造价从业人员要通过参加研讨,接受培训等方式,领会学习《实施细则》的主要精神和内容。

(二)及时修订相关制度文件。各地各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与《实施细则》不相符的管理制度和文件。特别是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管理单位要及时修订更新与《实施细则》不符的管理制度和做法。

(三)做好监督检查。在今后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中,各级管理单位要重点加强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