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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1-21 09:56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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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依据  

2011年3月7日,国务院第593号令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实施涉路施工活动时,应当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要求建设单位依法开展涉路施工活动安全性评价,查找分析涉路施工存在的风险和隐患,为路政许可审批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2011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在解读《条例》时,也提出交通运输部将出台《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安全评价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内容,进一步加强涉路施工活动的管理。  
随后,《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对公路工程的交(竣)工安全性评价和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性评价也作了强制性要求。  
2014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十二五”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方案》,该检查方案《“十二五”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管理规范化检查评分标准(分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中,在路政管理的检查项目板块明确规定,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否建立“重大涉路工程许可进行安全技术评价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指标。  
2016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行标《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进一步规范了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运营阶段的安全性评价。2018年、2019年,交通运输部先后下发《涉路施工行政许可服务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交公便字〔2018〕202号)和《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交路安全函〔2019〕103号)等两个征求意见稿,旨在顺应新的交通安全发展形势,将安全性评价广泛应用于涉路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以形成交通安全的长效机制。  
为深入贯彻上述部署要求,规范路政许可审批行为,结合国家最新相继出台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近年来路政许可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厅在原有相关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行为,规范评价单位评价能力管理,细化各类涉路施工项目的评价要点,确保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质量,保证建设单位能够自主自愿在中介服务超市上选取第三方评价机构,破除行业壁垒,充分发挥《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路政许可决策过程中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主要内容及起草原则  

《办法》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相关术语涵义、事项范围、评价原则、单位资质、中介超市、限制条件、执业操作要求、实地踏勘要求、评价报告格式、评价主要要点、审查原则及要求、专家评审、相关法律责任、解释主体、适用效力等。制定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的规定,紧贴当前路政管理工作实际,总结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等原则。  
四、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全文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如下:  
(一)  第一条至第二条是   对立法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的规定。 《办法》主要是为了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行为,让《报告》切实能够起到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适用范围限定为仅对涉路施工公路路政许可而开展的保障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对于新建或者改扩建工程的相关评价则适用其他规定。  
(二)第三条是术语涵义的规定,明确了涉路施工活动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涵义,此次继续沿用原有的相关规定,给评价单位及从业人员清晰的工作思路,提升《报告》的质量和水平。  
(三)第四条   依法规定了纳入评价的事项范围,根据公路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梳理了涉路施工活动的事项和范围。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全面梳理了开展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事项范围。  
(四)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了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资质范围。《条例》实施以来,交通运输部就安全评价的机构、资质、业务范围,以及评价项目管理发布了诸多规定,2016年4月1日发布实施行标《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该规范编制组释义说明了公路安全评价单位的资质主要是指具有工程设计资质(设计综合或者公路行业)或者工程咨询资质(公路专业)。交通运输部下发《涉路施工行政许可服务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交公便字〔2018〕202号),拟明确《报告》的编写单位应当具备所涉及公路等级相符合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范围。  
(五)第七条至第九条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纳入中介超市以及自主竞争、根治“红顶”中介、评价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要求进行了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53号)的规定,第三方评价机构自行入住中介超市并自由从事评价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任何方式的阻挠和干涉,更不得通过其他任何的更为隐蔽的方式干涉市场竞争。为了根除“红顶”中介,以及我省部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通过内部发文、会议纪要设定限制自由竞争的条件干涉第三方服务,因此第九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为不得参与相关服务事项。  
(六)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旨在规范要求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项目管理和现场踏勘。涉路施工活动相对复杂,不同于一般事项的许可,需要技术人员认真负责,强化项目管理,更重要的是需要现场踏勘,摸清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切实查找到存在的各类风险,从而确保涉路施工活动和既有公路运营的安全。  

(七)第十三条至十四条规定了《报告》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包括《报告》的内容要求、格式要求、评价要点。内容主要有:1.封面标题为《xxx涉路施工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2.第三方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评价人员信息;3.涉路基本概况;4.开展评价依据;5.法律、法规、规章符合性审查和标准、规范技术性审查;6.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分析;7.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查找分析;8.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9.明确的评价结论。另外,根据《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交路安全函〔2019〕103号)的规定,在总结原相关制度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再次细化规定了各类涉路施工活动的主要评价要点,对《报告》的评价技术参数指标进行了量化。  

(八)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报告》应当具有明确的结论、审批人员的审查要求、重大复杂的涉路施工开展专家评审的特殊处理等要求。2015年8月12日,天津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情况,报告中出现不明确的结论意见,误导审批人员作出决定,情节十分恶劣。为杜绝此类情况发生,第十五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承办人员在实质审查环节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以提升许可的质量和安全;第十七条按照法规规定,明确了开会的特殊情形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的法律作用。  
(九)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责任承担、信用评价监督机制、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处分情形。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法对其评价过程及其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许可机关应当建立信誉档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强化管理,提升服务。  

(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具体规定了新旧政策衔接、解释主体、实施时间。为了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更好的发挥新办法的作用,明确了凡以前规定与新办法不一致的,以新办法为准。按照“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