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港口字〔2020〕9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内外贸兼营船舶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防疫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的《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国际转国内航线疫情防控工作指南》(交水明电〔2020〕166号),现对我省港口停靠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以下简称内外贸兼营船舶)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提出以下防疫措施的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作业申报时,应向所在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一并提交内外贸兼营船舶的相关情况,包括船舶“健康码”、最近14天的船舶轨迹等信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交水明电〔2020〕166号要求进行审核。广东省港口管理信息系统的危货作业申报模块已经作了补充开发,增加了“是否属于内外贸兼营船舶”的必选项和上传内外贸兼营船舶信息附件的功能。各地使用自行开发系统开展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的,也应将内外贸兼营船舶靠泊作业的相关信息电子化保存,并及时与广东省港口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对接交换。各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交水明电〔2020〕166号和《广东省防控境外疫情经水运口岸输入工作方案》等政策要求,督促相关港口经营人在内外贸兼营船舶的靠泊作业期间,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5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的《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国际转国内航线疫情防控工作指南》(交水明电〔2020〕166号).pdf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内外贸兼营船舶港口
危险货物作业防疫工作的通知.pdf